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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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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办)委托中国统计学会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管理,包括专家库管理、考试命审题、试题试卷管理、拟定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的组织协调、考试结果分析及对各地考务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按照现行职责分工承担本地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条        全国统计考办负责组织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2科目,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2个科目,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1个科目。

第四条  获得应用统计专业硕士的人员报名参加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予考查《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科目。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初级、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一般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军队人员、外国籍人员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

第八条  考试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包括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和补偿当地组织实施成本的考试费,一般由当地承担考务工作的机构向应试人员收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收支管理;中国统计学会执收考务费汇缴至中央财政。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中国统计学会具体组织专家拟定考试大纲,全国统计考办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发布。有关单位可以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纂考试用书。

中国统计学会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具体组织专家开展考试命题、审题并审定试卷,规范工作流程,对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年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  积极利用新技术方法提高考试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中国统计学会具体组织考试阅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试数据安全和阅卷结果科学,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试结果。定期开展考试结果分析,及时将分析结果应用到大纲修订、考试命题等工作中,提升试题试卷质量。

  考试试题试卷、考试相关工作涉密等级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和考试舞弊。

第十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工作规范。

第十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  办法国家统计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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