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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开封市统计系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

来源:法规科|发布时间:2020-07-24 |浏览次数:
序号 违法风险点 形成原因 风险等级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及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责任
科室
1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 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二)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五)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法治观念淡薄,不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不重视统计工作。 中等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河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1.树立统计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认真参加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培训,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
3.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和行政指导。
 
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易科、服务业科
2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统计法治观念淡薄,不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不重视统计工作。 中等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河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1.树立统计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认真参加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培训,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
3.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和行政指导。
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易科、服务业科
3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 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统计法治观念淡薄,不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不重视统计工作。 中等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河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1.树立统计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认真参加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培训,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
3.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和行政指导。
 
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易科、服务业科
4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统计法治观念淡薄,不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不重视统计工作。 中等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河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1.树立统计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认真参加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培训,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
3.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和行政指导。
 
开封市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
5 违反《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统计法治观念淡薄,不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不重视统计工作。 高等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河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1.树立统计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认真参加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培训,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
3.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和行政指导。
 
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易科、服务业科
6 违反《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
 
统计法治观念淡薄,不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不重视统计工作。 高等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河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1.树立统计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认真参加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培训,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
3.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和行政指导。
 
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易科、服务业科
    为进一步推动开封统计系统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批示精神,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行政指导、持续开展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开封市统计局梳理出开封市统计系统2020年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现将《2020年度开封市统计系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7月27日前将建议意见发送至开封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邮箱:kfstjjfgk@163.com,并留下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与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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