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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统〔2014〕34号
关于开展2014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驻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执行
一、认定考试对象
1.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尚未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2.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此类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但需要参加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
3. 愿意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的其他人员。
二、考试内容
1. 统计法基础知识
2.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三、工作安排
1. 报名时间和办法: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4)符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免考要求学历的提交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报名地点:各县、区统计局,市统计局人事科。
各县、区统计局联系电话:
杞 县统计局:28994248 通许县统计局:24976373
尉氏县统计局:27996602 开封县统计局:26661123
龙亭区统计局:23399521 顺河区统计局:23388652
鼓楼区统计局:23336678 禹王台区统计局:23728053
开封新区统计局:22940994
市直有关单位、驻汴有关单位统计人员可以到市统计局人事科办理认定考试报名手续。
市统计局人事科地址:开封市汴京大道83号(汴京公园对面省计算机大厦6楼)
联 系 人:张 羽 王培霞
联系电话:25952396
2. 考前培训
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资格认定考试的考生可自行选择参加考前培训。
考前培训计划从8月25日开始,课时安排每科不低于30课时。9月中旬开始进入总复习阶段,时间安排1天,帮助考生全面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以提高培训教学效果,保证考生考出好成绩。
四、费用问题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安排,自2014年开始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报名费和考试费全免,由省财政全部负担。
开封市统计局受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委托,组织师资力量对自愿参加考前培训的考生进行培训并代收培训费,按照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安排,培训费351元/人(包含教材),并由该学院开具正规发票。考生也可只订购教材,教材费为35元/套,不单独开具发票。
五、考试时间安排
2014年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定于
2014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和科目安排表
时 间(9月21日) 考试科目
上午9:00——11:00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下午14:00——16:00 统计法基础知识
六、几点要求
1. 为减轻学员负担,报名参加资格认定考试考生超过25人的县区可单独组织培训和考试;市直有关单位、驻汴有关单位,可参加市统计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各县区统计局要依照考试大纲的内容和重点,制定好教学培训计划,选派好教师,扎扎实实做好报名、培训、考试等各项组织工作。
2. 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是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政府统计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是强化依法统计、依法统计的重要手段,是提升统计队伍素质的有效措施和保障。各县区要认真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认定考试的宣传工作,要使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分布在各行各业的广大专兼职统计人员,掌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及有关的政策规定,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符合条件的统计人员都能报名参加认定考试。
3. 严格依法办事,抓好各项工作。
各县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配备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人员的单位,要责令整改。在本次考试后,拒不整改,继续使用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且未参加本次考试的统计人员的单位,开封市统计局将依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节选)
开封市统计局
2014年8月4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10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节选)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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