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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8-12 |浏览次数:

各县区统计局,市地调队,市局各科、室、中心:

    修订后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41日起施行。各县区统计局,市地调队,市局各科、室、中心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统计工作的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

   一、充分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新《条例》以统计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完善了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新《条例》的修订是我省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统计法》,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障和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全面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把宣传学习新《条例》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坚决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用法治精神凝聚统计力量、推进统计改革、夯实统计根基,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把统计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纳入法治轨道。

     二、认真抓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县区要将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努力为新《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要采取举办培训班、法制讲座、召开视频会、座谈研讨会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新《条例》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深刻把握新《条例》包含的新理念、新规定、新要求。要积极争取将新《条例》列入地方的普法规划及年度普法计划,作为统计“六五”普法学习的内容。要将新《条例》的学习列为各类专业统计会议、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的一项内容。要大力推动新《条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要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学习培训工作,区分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使统计活动的各类参与主体了解和掌握与其密切相关的规定,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和支持统计工作。

    为保障新《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省统计局要求开封市统计局决定将20153月作为新《条例》宣传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新《条例》。各县区也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全面筹划好宣传月的活动,掀起一个学习宣传新《条例》的高潮,确保活动取得切实成效。

     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各县区统计局,市局各业务科室人员要带头遵守新《条例》,严格依法履行职权,自觉维护《条例》的权威。要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统计信用制度,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观念,严格依法审批和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如实准确搜集整理、加工汇总统计资料,不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要依法公布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以外,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要认真提供查询服务。要加大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加大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曝光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地调队,市局各业务科室要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学习宣传新《条例》作为推进依法统计和提高统计规范化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工作计划和宣传方案,对本单位新《条例》宣传活动精心安排部署,切实保障各项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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