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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8-12 |浏览次数:

各县(区)农业普查办公室、司法局:

为了贯彻《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55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搞好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农(林、牧、渔)场农业普查工作的重要性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目的是了解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河南作为农业大省,查清全省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林、牧、渔)场等单位的普查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次普查中,涉及农、林、牧、渔业生产和服务等多个方面,情况比较复杂。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农、林、牧、渔业生产和服务单位的情况作为全市农业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全省农业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二、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单位普查工作组织实施方式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要在开封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由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会同相关农(林、牧、渔)场,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组织实施。

1.各县(区)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农(林、牧、渔)场等单位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提供各种普查用表和有关普查资料,统一指导数据采集、审核,报送。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农(林、牧、渔)场等单位负责本单位农业普查的宣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组织好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的清查摸底、普查表的现场登记、审核、复查和报送等工作。

三、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普查工作

按照我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责任分工,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把农业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对本部门涉农单位农业普查工作的支持力度,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农业普查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积极与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联系,主动参与农业普查工作。一是协助农业普查办公室,做好本部门涉农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清查摸底是整个农业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摸底工作做好了,调查对象才能不重不漏,普查数据才能客观真实。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全面、详细的基础资料和综合资料,如行政管理审批资料、农(林、牧、渔)场名录等情况,积极协助做好清查摸底工作。二是如实提供本部门有关资料、客观反映辖区内司法行政机关农业基本情况,支持配合普查员做好单位普查表的现场登记和填报工作。现场登记工作是农业普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如实登记填报单位普查表,是保障行业情况能否在农业普查数据中得到客观、真实反映的关键。各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实事求是的提供本单位的农林牧渔业的基本情况、年度会计财务报表、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资料,以满足填报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的需要。

3.各县(区)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农(林、牧、渔)场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并及时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转发有关文件,为各县(市、区)农业普查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确保全市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开封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封市司法局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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