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普查办公室、畜牧局:
为了贯彻《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5〕5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搞好全市畜牧业系统及所属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全市畜牧业普查工作的重要性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目的是了解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河南作为农业大省,查清全省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畜牧业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查对象既包括畜牧养殖户、畜牧业生产单位,也包括为畜牧业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情况比较复杂。能不能将所有畜牧业养殖户和单位的情况全部普查上来,既关系到能否准确反映畜牧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影响着全市农业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各县(区)畜牧业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二、全市畜牧业单位普查工作组织实施方式
全市畜牧业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要在开封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由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会同相关畜牧业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组织实施。
1.各县(区)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畜牧业单位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提供各种普查用表和有关普查资料,统一指导数据采集、审核,报送。
2.各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乡镇范围内全部畜牧业单位的清查摸底、普查表的现场登记、审核、复查和上报。
3.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清查摸底、以及各种普查表的现场登记、审核、复查和报送等工作。
三、全市畜牧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普查工作
按照我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责任分工,全市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把本系统的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领导,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全市各级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谋划,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本部门本系统的农业普查工作,为农业普查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2.积极与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联系,主动参与农业普查工作。一是协助农业普查办公室,做好畜牧养殖户、畜牧业生产单位和畜牧业服务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清查摸底是整个农业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摸底工作做好了,调查对象才能不重不漏,普查数据才能客观真实。各县(区)畜牧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全面、详细的基础资料和综合资料,如行政管理审批资料、单位名录等情况,积极协助做好清查摸底工作。二是如实提供本单位有关资料、客观反映辖区内畜牧业生产基本情况,支持配合普查员做好单位普查表的现场登记和填写工作。现场登记工作是农业普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如实登记填报单位普查表,是保障行业情况能否在农业普查数据中得到客观、真实反映的关键。各单位要按照普查员的要求,积极配合、实事求是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年度会计财务报表、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资料,以满足填报单位普查表的需要。
3.各地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加强对畜牧业部门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及时会同畜牧业部门转发有关文件,为各县(区)农业普查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确保全市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开封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农业普查办公室 开封市畜牧局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