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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来源:法规科|发布时间:2019-12-2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更好的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开封市统计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依法向本局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制度投诉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本局职权范围,由局有关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纪委监委驻市审计局纪检监察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投诉举报应采用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投诉举报者为公民,需署实名;为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第五条 一般投诉举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以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
    第六条 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市纪委监委驻市审计局纪检监察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本局工作人员责任的,责任人应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取消先进评比资格或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被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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